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函【2012】125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这、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民政部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近儿年来,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个别社会组织乱评比、乱表彰,有的甚至借机非法敛财,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形式、对象和内容呈多样化趋势,清理和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近日下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准则、资质条件、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及时向社会组织传达《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一神。各有关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将文件的有关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到每一个所属的社会组织,确保不留遗漏,为文件的执行工作打好基础。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把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近期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自查自纠。对于经国务院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保留项目质量。

三、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逐步建立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要以此为契机,督促所属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材止、查处所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或本领域内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查和监管。要从严控制社会组织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日的设立,凡可用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替代,或者可通过日常考核、资质资格认定等方式达到促进工作目的,不再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项目,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组织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需求。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所属社会组织本年度新增加和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上报。

四,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今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与年检、评估、执法、信息化等管理手段的衔接。要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论和评估结果挂钩。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数据年,汇集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不断提高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强化执法手段,通过抽查审计、群众举报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点查处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乱评比、乱收费等行为,对于不具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现今停止、依法处置。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健全举报制度,畅通投诉,完善举报查处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