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