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规则(时讯2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地理标志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条 总体要求。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发展和传承实践能力,提高文化服务能力。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申请为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某项地理标志文化、生产、经营、科研及品牌体系等建设相关工作,熟练掌握本人(本机构)传承的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项目重要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某项地理标志文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能够在某项地理标志文化的传承、发展、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热爱公益事业,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致力于培养后备人才,成效显著;

(四)遵纪守法,守正创新,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第四条 申报材料。自愿提出申请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认定机构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提交下列真实有效基本材料:

(一)填写申请人姓名、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从业时间等个人信息登记表(填写制式表格见附件);

(二)申请人自愿申请成为某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登记表(填写制式表格见附件);

(三)申请人申请成为某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有关该项国家地理标志的批文、证书、注册证明、公布证明、授权使用证书等文件(有效之复印件或图片);

(四)申请人申请成为某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有关该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发展情况与申请人本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证书、论文、科研成果、推荐材料、第三方报告、公益活动资料等;

(五)申请人的某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谱系、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掌握的某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重要知识、核心技艺、传承成就、发展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益推荐。与某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相关的地方县级及以下政府主管部门、地理单元社区、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或机构,可以参照第三条所述之《申报条件》,以集体为单位,推荐一位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所需申报材料同第四条。

第六条 资质评审。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收到传承人申请材料或者公益推荐材料后,开展资质审核,提出审核及推荐初步意见。具备条件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具备条件者,回函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专家推荐。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依托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专家团队,组成评议专家组,对拟推荐认定为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全面评议,形成专家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专家评定。聘请由国家权威研究机构专家、从事地理标志文化研究专家、各方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评议专家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并最终提出本届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认定机构。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承担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认定规则。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发展、研究、传播体系,增强中华地理标志文化的存续力、发展力、影响力,尊重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地理单元、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与消费力等综合因素。

第十一条 认定范围。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单位或机构。本《认定规则》以下统称为“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 认定奖补。为探索推动“培育地标品牌,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认定工作将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乡村振兴各类试点示范县,面向全国,名额不定,认定后颁发公益奖补资金,每人或机构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认定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自愿申报、资质审核、专家组评议、评审委员会审议、平台公示、会议审定、正式公布等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公示。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将运用单位官网、媒体等平台,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认定异议。中国公民、法人单位或机构,对本届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认定机构有议必复。

第十六条 认定公布。公示期满后,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将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召开审定会议,审定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名单审定后,将在相关媒体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正式公布,并向传承人颁发证书、牌匾,拨付公益奖补资金。

第四章 传承

第十七条 档案传承。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华地理标志文化数据库》,专门为传承人建立《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档案》内容将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研究和传习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益传承。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和传承人具体事项需求,支持传承人开展地理标志文化传承、交流等活动。主要支持包括:

(一)为传承人开展地标文化传承交流提供必要的专业平台、协作人员、公益宣传、媒体支持等公益活动;

(二)资助必要的项目经费,支持传承人开展地理标志文化教学、科研、授徒传艺等公益项目;

(三)业务指导并支持传承人开展有关中华地理标志文化搜集、记录、整理、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

(四)支持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必要的地理标志文化学术研讨、体系建设、文化产品创新发展等公益活动;

(五)对经济条件困难的传承人,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将积极开展公益扶持和资助,支持传承人开展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工作。

第十九条 义务传承。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承担如下义务:

(一)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华地标办公室报告所代表的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习计划》,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临时事项,及时报告;

(二)积极开展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研究,努力培养后备人才;

(三)认真妥善保存地理标志文化相关实物、文献、历史物品、影视资料等工作;

(四)积极配合国家有关单位,开展地理标志文化资源整理、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调研等工作;

(五)积极参与中华地理标志文化相关公益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将设立“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公益支持专项资金”,每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颁发公益奖补资金。由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费预算。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位传承人所提报的《年度传习计划》,列明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所代表地理标志文化项目、主要服务地域、愿景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提出本年度使用中华地理标志文化公益奖补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 经费公开。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中华地理标志文化公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程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益服务。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应与各位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保持密切工作联系,积极主动为各位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学术支持、公益扶助、业务协调等公益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位传承人应当与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保持良性互动,积极为传承发展、繁荣中华地理标志文化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核实后,将取消其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失联三个月以上的;

(四)违犯法律法规、违背公德良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以歪曲、贬损、编造等方式损害中华地理标志文化,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传承人自愿放弃资格并提出书面正式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参与。中国公民有条件能够代表某项“中华老字号”类、“中国名特优新”类等优秀文化项目,自愿参与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工程,自愿接受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管理与服务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认定规则》参与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地理标志文化释义。本《认定规则》所称“中华地理标志文化”,是指以目前已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登记、注册或公布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为物质载体的中华优秀地理标志文化。

第二十七条 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释义。本《认定规则》所称“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在某一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被保护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地理标志经济、科研、文化、社会公益活动,自愿承担公益性地理标志产业、品牌、文化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一定地理标志文化领域内具有较好代表性,并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具有较大公共影响,经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认定的传承人。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中华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工程之代表性、严肃性,原则上每位传承人只能代表一项中华地理标志文化项目,每位传承人只能被认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本《认定规则》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认定规则由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