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自律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管理工作和提高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更好地履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这里指的考核是对基金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自律考核
第四条 针对基金会“社会文化,社会办”的特色管理理念,为加强基金会管理工作和提高人员各方面素质,更好地履行基金会所有人员自觉、自愿、自律工作原则,进行自律考核。
第五条 自律考核是基金会人员对各自自觉、自愿、自律工作原则的自我考核,即“吾日三省吾身”。
第六条 自律考核,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我内省为主,会议、网谈为辅等适宜方式进行。
第七条 自律考核,必须全面真实、坚持持久的实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目标;真正做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无私奉献公益事业。
第八条 自律考核,应自觉、自愿地接受来自上级、下级、同级和内部、外部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九条 自律考核,自行安排时间,文字方式、交流方式,整改方式不限;目的:不断否定自我、挑战自我、提高自我、德治自我。
第十条 自律考核绩效,体现:遵纪守法、遵守公德、无私奉献、安定团结、热忱服务、任劳任怨、按章办事、完成任务,从事各项工作无安全事故、无违法乱纪、无投诉官司、无不良反映。
第十一条 通过自律考核未得到成效,发生事与愿违现象,自律人员应勇于负责,承担责任,服从人事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以此为基础给出年度综合评判。
第十三条 自我述职报告必须全面、真实,不得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基金会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 人员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中旬开始,历时半个月,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意见反馈
第十六条 员工如对考核工作及其结果有异议,应按照组织程序或直接向纪检部门投诉。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言论,更不得影响正常得工作秩序。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根据现实的工作情况具体安排考核办法,届时另行通知。
第八章 解释权力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