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基金会文书档案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的档案分别由各专项基金管委会管理,并报项目活动指导委员会员备案,以便及时利用,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1、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基金会的文书档案;
2、进行档案的鉴定、统计和分类等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4、积极参加档案业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档案的质量。
第四条 归档工作的内容:
1、国家和政府以及上级单位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证书等;
2、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以及有关协议等;
3、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会议纪要等;
4、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档案借阅的规定:
1、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
2、借阅档案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
3、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涂抹和污损所借档案;
4、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档案。
第六条 档案须经常整理,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确保档案的保存质量。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