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确保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各项目活动规范运行,强化本会项目活动的监管,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会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事项
1、涉外活动;
2、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会、监事换届工作;
5、理事会、监事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6、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2、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4、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5、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聘任;
6、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7、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