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照相业公所条规

一议拍照为光学化学所发明,山川人物赖以传神,自当精益求精,以图进步。现用药水镜片,均须购自外洋,依样葫芦,不加考察,以致利权外溢,无可挽回。亟应竭力研究以塞漏卮,凡城厢内外同人,公议于同业中酌收牌费上会,各款作为公积经费,设立研究公所,以广思益而资联络。

一议凡贸拍照业,均应出具牌费,以作公积,惟生理大小不同,自宜分作三等,以昭公允。如资本二百两以上者,缴牌费钱五串;四百两以上者,缴牌费钱十串;六百两以上者,缴牌费钱十五串。若新开者,以后无论资本多寡,均应缴牌费银十两。如有改牌及顶牌换记,均照新开,一律缴纳牌费。若仅只加记,则缴牌费银五两,均应赴商务总会注册,以杜蒙混而肃行规。

一议凡帮贸拍照诸君,在未立章程以前所有学习此业者,每人缴上会钱二串。有愿学三年者,出备伙食银,上会钱一串。如学无年限者,出备伙食学俸银五十两,分作两股,以一股津贴店中伙食,以一股为传授者修金,并出上会钱二串。至省城业此者,多或赋闲,或改业,或出外,除立章程通知外,所有上会经费,暂免缴纳,嗣后如再帮贸此业者,即遵章缴上会二串。至外埠来湘帮贸者,每人应缴上会钱二串文正,以示区别。

一议公积充足,设立研究公所后,同业中人应随时到所,互相研究,徐图制造。如有造成此业物品,得与外洋相颉颃者,公同呈由商务总会试验后,转禀农工商部给予专利年限,以示鼓励。

一议省城各店自设立规章后,拍照应力求精良,价目应归一律,不得浮滥参差。如有前项情弊,一经查出,公同议罚,无任含糊,致于众怒。

一议帮伙进店时议定期限,于俸金簿内注明,如无怠玩店事诸弊,店东无故辞退者,照期赔足帮伙俸金。如帮伙经手未清,期限未满,无故辞生理者,亦应还赔店东长支。须过本店期限,方可另行帮贸,以示钳制。

一议凡女相片,从前视为卖品彼此传观,未免贻玷,嗣后永远禁止。除本人加晒外,有将女相发卖者,一经查出,从重议罚,以肃行规。

一议同行必须恪守规则,倘有犯规之事,一经值年查实,定即声明同行,轻则议罚,重则逐出。如值年稽查徇情不报者,亦照犯规例一同议罚。

一议城厢内外及租界等处,以后开设照相馆,均须一律出具牌费上会。倘有借势压众,不遵规章,公同禀究。

一议择举总管值年,必须老成持重名誉素好者,方可充当。每举总管一人,值年二人,稽查二人,总管三年一举,值年一年一换,稽查每节一换。但逢举换时,将出入银钱,凭众核算,方可交代。倘上手不清,下手不得接理。

一议所定各规,务宜永远恪守,毋得日久玩生,紊乱规模,任意强越,违者议逐。

以上各节统于奉示之日起,一律遵行,如有未尽事宜,随时添入,以便禀请立案。

宣统元年四月十四日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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